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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渝中區區級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重慶康翔實業集團  2020/10/28  來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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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區級投資項目管理,完善區級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提高投資效益和效率,根據國家、市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渝中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區級投資項目,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和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政府投資,是指使用一般公共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等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投資建設活動。區屬國有企業投資,是指使用企業自有資金、融資資金等進行投資建設活動。

            投資建設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其他投資活動。其中,基本建設主要包括新建、擴建、遷建工程以及有關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技術改造、改建、裝飾裝修、大型維修改造等;其他投資主要包括房屋、大型裝備設備購置、信息化建設等。

            第三條(投資方式) 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四條(職責分工)(一)強化項目集約審批、避免多頭管理,項目可研報告(建設方案)由區發改委開展評審后統一批復。

            (二)強化區級投資項目專業化、精準化推進,原則上部門、管委會、街道及事業單位只負責項目策劃、部分項目可研報告(建設方案)編制及維修維護(含老舊小區整治),區屬國有企業負責實施區內重點項目。

            (三)強化項目責任落實,原則上區級投資項目按區政府領導職責分工確定項目責任領導,項目實施單位主動抓好推進落實,相關部門、管委會、街道協助解決推進中的難點、卡點問題。

            第二章  項目立項決策管理

            第五條(項目規劃) 項目實施應當根據五年區級投資項目儲備庫、三年滾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有序安排。五年區級投資項目儲備庫,由區發改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經批準的專業、專項、行業規劃,綜合平衡形成;區級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由區發改委根據各行業主管部門區級投資項目三年建議規劃,每年滾動形成;年度投資計劃包括項目前期計劃和建設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區發改委統籌,城市規劃及其專業、專項規劃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項目策劃) 各部門、管委會、街道、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負責開展本行業、本區域的項目策劃工作,區發改委負責統籌建立區級投資項目策劃庫。

            第七條(項目前期計劃) 區發改委每年9月底前啟動編制次年區級投資項目前期計劃,明確項目的責任單位、年度節點任務等事項,報區委、區政府決策后,由各項目責任單位抓緊推進。項目主要來源:上級部門交辦項目,區政府安排項目,區級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項目。區發改委統籌并優化前期工作經費管理,區住建委負責統籌市政基礎設施、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保障項目可研報告(建設方案)等編制工作。

            第八條(項目建設計劃) 區發改委每年10月底前啟動編制次年區級投資項目建設計劃,明確項目的實施單位(項目業主或代理單位,下同)、年度投資及形象進度、資金來源等事項,經區委、區政府決策后實施。納入建設計劃的項目,原則上為可研報告或建設方案已批準、建設資金已落實的項目。

            第九條(項目計劃動態調整) 項目計劃實行動態調整,區發改委每年7月底前完成項目計劃中期調整。需新納入或調整前期項目計劃、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由各部門、管委會、街道、事業單位及區屬國有企業報區委、區政府同意后納入。

            第三章  項目投資審批管理

            第十條(審批程序)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建設方案)、投資概算,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區發改委審批,初步設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建設方案按程序報區委、區政府同意后,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 對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區委、區政府決策確定的項目,以及納入區級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視同立項,可直接編制項目可研報告。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通過全市網上行政審批服務平臺取得項目代碼,作為辦理建設手續的唯一代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可研報告審批) 總投資估算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不含土地、購房費用,下同)的項目,編制達到相應深度的建設方案;總投資估算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編制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深度的可研報告。各項目責任單位于項目前期計劃下達后30日內(工作日,下同)完成可研報告(建設方案)的編制,特別復雜的項目可延長30日。

            區發改委統籌做好可研報告(建設方案)的審核,相關部門根據需要、按并聯審批要求出具意見。區發改委于受理后15日內完成評審,特別復雜的項目可延長至20日。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審批)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據批準的可研報告(建設方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于15日內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初步設計須按照國家行業設計標準以及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質監、節能等方面的要求,結合項目具體情況進行設計。項目初步設計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審查后審批。

            第十四條(概、預算審批) 項目實施單位收到初步設計批文15日內,完成項目概算的編制,由區發改委受理后15日內完成審批;項目實施單位收到初步設計及概算批文40日內,完成項目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預算或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施工圖圖審合格后,由內審機構或第三方機構15日內完成工程預算或工程量清單的評審。其中,項目概算(預算)超出可研報告(建設方案)總投資估算的10%,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區發改委后,按要求重新編審可研報告(建設方案)或修改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為提高投資審批效率,可研報告(建設方案)批準后,達到施工圖設計深度的項目實行概預算合審,由項目實施單位完成圖審后,將工程預算或工程量清單送區發改委審批。

            第十五條(信息化項目審批) 信息化項目由區大數據局負責審核初步設計內容并提出審核意見,區發改委審批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方案。其中,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區發改委只審批可研報告及概算方案(代初步設計)。

            第十六條(其他情況)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區級投資項目,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 原則上園區建設、老舊樓宇改造等產業發展項目,由區國資公司為項目業主并組織實施;傳統風貌區、特色街區、老舊小區等重點文旅項目,由康翔公司為項目業主并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基礎設施、市政園林等公益性項目由區城投公司組織實施,其中,房屋建筑項目由產權單位為項目業主、區城投公司為代理單位,基礎設施類項目由區城投公司為項目業主;老舊小區整治項目由各街道為項目業主并組織實施;信息化項目由使用單位為項目業主,是否需要代理單位由區政府確定;已建成公共區域的燈飾建設維護、綠化美化、環衛設施、市政設施維修維護項目由主管單位為項目業主并組織實施,特殊情況由區委、區政府確定實施單位。

            產權關系(管護責任)明確,200萬元以內的維修維護類項目由產權單位或管護單位實施,不再納入項目管理,由區財政統一納入部門預算安排。

            第十八條(招標投標) 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市級有關規定。區發改委在審批項目可研報告(建設方案)時,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一并對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事項進行核準。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及標準。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公開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

            第十九條(合同管理) 以招標投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招標人不得訂立背離或超出招標投標文件約定標的、價格、付款方式、工期等核心內容的合同,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施工單位相關稅收繳納、銀行開設工程款結算賬戶等事項。正式合同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報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工程變更) 項目總投資應嚴格控制在批準的概算內,不得隨意進行變更,對確需調整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造價變化且未超出投資概算的變更,實行分級管理,累計調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含)以內的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審定后實施,100萬元(含)—300萬元(不含)的由項目實施單位報項目分管區領導批準后實施,3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區長辦公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實施。需動用預備費的,項目實施單位還應向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履行備案手續后實施。

            超出投資概算的變更,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原程序送審批部門核定后,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區委、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全過程咨詢服務) 區級投資的重大項目鼓勵推行全過程咨詢服務。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范圍包括可研、概算編制等投資決策綜合性咨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等。

            第二十二條(資金撥付) 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際進度申請工程款,原則上,建安類按完成工程量不超過對應合同價款80%支付,竣工驗收合格后,按不超過經項目實施單位審定的實際完成工程量對應價款80%支付;服務類提供初步成果后按不超過合同金額40%支付,提交經認可的最終結果后按不超過合同金額80%支付(一次性提交成果的可全額支付);設備采購類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按不超過合同金額30%支付,設備到場并驗收合格后按不超過合同金額70%支付(電梯按不超過80%支付),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按不超過合同金額90%支付;給水、電力、燃氣及通訊類按不超過合同金額90%支付,其中,列入市級重點項目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工程尾款必須經結算審核后支付。

            確需突破支付比例的,報項目分管區領導批準;若審計后發現超付,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追回。工程款撥付比例、結算審計后支付尾款應納入招標文件和正式合同條款。

            第二十三條(竣工及決算) 項目建成后,項目實施單位于工程完工后及時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審核由項目實施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完成。原則上項目竣工驗收投入試運行或試使用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其中,需要向區財政局提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申請的,具體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對已納入區審計局審計計劃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收到區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后,向區財政局提交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申請并附送審計報告,區財政局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四條(權屬登記及移交) 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項目,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后及時按規定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手續。需要移交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將項目管理(使用)工作移交至管理(使用)單位,維修、維護工作繼續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保修期滿后移交維修、維護工作至管理(使用)單位。

            第五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主體責任)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過投資項目基礎數據庫如實報送區級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及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區級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三)主動配合審計、督查、評估督導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管理監督) 項目實施單位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要求,依法依規做好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推進實施等各項工作,確保完成年度投資計劃。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住建委、區大數據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落實“放管服”要求,靠前強化技術和業務指導,協同爭取上級部門支持完成各項手續的審批。各監管部門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檢查,確保項目安全、高效、優質推進。

            第二十七條(投資監督) 區發改委應建立項目全過程跟蹤管理機制,及時監督檢查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定期向區委、區政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項目責任單位或實施單位應定期向區發改委報送項目前期和建設進展情況。

            第二十八條(信息共享) 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住建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審計局等監管和審批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運用信息化技術和手段,共享項目審批結果、實施進度等關鍵信息。

            第二十九條(信用監督) 區級投資項目加強誠信管理,對參與建設的項目責任單位、實施單位以及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咨詢、評估、設計、監理、建設、供貨等單位的履約或執業情況,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平臺管理。

            項目責任單位、實施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收集、報送參與單位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追責問責) 嚴格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等追責問責有關規定,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市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渝中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渝中府發〔2018〕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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